(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下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情况。
(二)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
(三)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预防和侦查犯罪活动;指导并直接参与查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和直接参与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
(四)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全市社会治安、人口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事务和入境我市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有关事务;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泉活动相关事务。
(五)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六)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队伍建设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八)组织实施来泉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负责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九)指导全市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女子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技和通信组网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被装、装备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海防、公安森林业务。
(十三)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宣传、督察、财务和内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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